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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鹏飞所)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5-21 02:02:52   浏览次数: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鹏飞所)

信息来源:市财委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8-04-20

  深财书〔2018〕60号

当事人:深圳鹏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路河东大厦B栋八层

        009、011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要求,我委派出检查组对深圳鹏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鹏飞所)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鹏飞所审计报告格式不符合标准。

  鹏飞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格式仍是旧的报告格式,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及审计意见中存在不恰当的描述,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要求采用新的报告格式。

  鹏飞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鹏飞所下列审计项目工作底稿中未见书面声明。

  “鹏飞财审报字[2016]第006号”、“鹏飞财审报字[2016]第387号”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中均未见管理层声明书,“鹏飞财审报字[2016]第384号”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中,管理层声明书未见被审计公司签章。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三)鹏飞所下列审计项目工作底稿中未见了解和风险评估程序。

  “鹏飞财审报字[2016]第006号”、“鹏飞财审报字[2016]第384号”、“鹏飞财审报字[2016]第387号”审计报告的工作底稿,均未执行了解和风险评估程序或未记录于工作底稿。

  鹏飞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四)鹏飞所下列审计项目的往来款科目,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函证或替代程序。

  “鹏飞财审报字[2016]第006号”、“鹏飞财审报字[2016]第387号”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中往来款科目期末余额较大:

  1.鹏飞所往来款审计工作底稿中未编制往来款科目审定表、明细表、审计程序表。

  2.鹏飞所及其相关注册会计师对往来款科目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或重要的项目实施函证,未见不实施函证程序的原因说明,也未见其他替代测试。

  3.鹏飞所及其相关注册会计师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且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对被审计公司账面数予以确认。

  鹏飞所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鹏飞所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实物盘点程序。

  “鹏飞财审报字[2016]第006号”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中存货科目期末余额较大:

  1.鹏飞所存货审计工作底稿中未编制存货审定表、明细表、审计程序表。

  2.鹏飞所及其相关注册会计师对深圳市卡格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存货审计时,未见存货盘点清单,未实施存货监盘,也未实施其他替代测试程序。

  3.鹏飞所及其相关注册会计师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且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对深圳市卡格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年存货账面数23,753,540.95元(占资产总额的70.86%)予以确认。

  鹏飞所在出具的“鹏飞财审报字[2016]第006号”、“鹏飞财审报字[2016]第384号”、“鹏飞财审报字[2016]第387号”审计报告中没有勤勉尽责,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审计业务,负有审计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7年1月24日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和第六十三条“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六)鹏飞所出具的“深鹏飞内审报字[2017]第122号”审计报告存在下列问题。

  鹏飞所受托对“深圳市上禾林大药房有限公司南山妇幼店”2016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17年5月11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为陈海鸥和施廷云,审计报告后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列示货币资金31,094.50元,其他应收款35,668.00元,存货361,790.24元,固定资产36,843.33元,应付账款124,745.76元,实收资本1,105,397.00元,未分配利润-764,746.69元。利润表列示营业收入2,613,536.00元,营业成本1,417,793.20元,销售费用124,323.55元,管理费用1,836,165.94元,2016年度营业利润亏损764,746.69元。

  1.鹏飞所审计工作底稿中未编制上述会计科目的审定表、明细表、审计程序表;工作底稿中取得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显示被审计企业于2016年5月3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梅林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鹏飞所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或替代审计程序的情况下,对报表货币资金的金额进行了确认。

  2.存货的盘点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中的盘点表未见相关盘点人、监盘人签字,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而不实施,只是通过倒推资产负债表日以确认存货的金额。

  3.对往来款未实施函证或替代其他审计程序,对报表往来款的金额进行了确认。

  4.审计报告附注显示: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的折旧年限为5年,年折旧率为18%,固定资产原值为418,424.00元,累计折旧为381,580.67元,期末固定资产净值36,843.33元。该企业当年折旧金额占原值的91.19%,鹏飞所在未对折旧计提进行测算的情况下,对报表固定资产的金额进行了确认。

  5.鹏飞所对实收资本未执行任何审计程序,对报表实收资本的金额进行了确认。

  6.被审计企业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613,536.00元,而鹏飞所审定报表中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科目没有余额或发生额。

  鹏飞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深鹏飞内审报字[2017]第122号”审计报告中没有勤勉尽责,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执行审计业务,负有审计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17年4月27日修正版)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和第六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证明。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7年1月24日修订)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三个月到十二个月”的规定,我委决定对鹏飞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鹏飞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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