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信息公告 >通知公告

新版《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1月起施行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0-01-17 17:49:46   浏览次数:

1995年2月,市人大制定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为《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规范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间推移,商事登记制度、“放管服”等改革措施相继施行,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会计师行业本身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加强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理顺行业管理体制,进一步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个别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正。新版《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6日正式公布施行。

新版《条例》主要亮点

与旧版《条例》相比,新版《条例》突出体现了四大亮点。一是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要求:“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新版《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中国共产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健康发展、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成立于1998年。2019年1月,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划归市财政局党组领导管理,接受市两新组织党工委指导。为落实中央政策要求,积极推动行业党建与业务融合,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新版《条例》强化了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和协会相关工作的领导。

二是彰显民主法治环境,提升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聚焦行业突出问题,为治理“有照无证”事务所等乱象提供法律依据。新版《条例》中规定:未取得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其名称中不得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使人误以为“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对未取得执业许可的事务所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等。新版《条例》还赋予了业务报告使用方可以利用电子化备案系统查询报告真伪并举报虚假报告的权力。

此外,政府主管部门对协会的行政监督也将进一步强化。新版《条例》删除了旧版《条例》中关于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具体职权的条款,并规定这些内容由《章程》进行规范。

三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准入门槛。2017年财政部出台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降低会计师事务所准入门槛,简化执业许可申请材料。为优化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创业发展环境,落实国家支持和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新版《条例》修改了注册申请人申请执业注册所需要的资质条件(由8项简化为5项),降低了设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门槛(由6项简化为3项),简化了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的材料(由9项简化为3项),还简化了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需要交财政部门的材料(由7项简化为4项)。

    四是推进先行示范区探索,创新港澳执业注册会计师准入制度。新版《条例》中新增了“探索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执业会计师在深圳特定区域开展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的内容。为落实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的要求,引进港澳执业会计师,发挥其熟悉国际会计准则的优势助推深圳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深圳市政府正在积极争取财政部支持我市制订办法,探索港澳会计师在深执业。新版《条例》对市政府进行了授权性规定,即在征得国家相关部委同意的前提下,市政府可以对我市特定区城开展港澳注册会计师准入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公告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