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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预收账款推迟纳税存在两大误区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08-24 22:01:01   浏览次数:

通过预收账款推迟纳税存在两大误区(转自《中国会计报》)

据悉,郑州市国税局根据从后台提取的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收账款数据信息,“锁定”了涉及预收账款的510户纳税人,要求其进行自查,相关纳税人现已补缴入库增值税1.2亿元。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这项政策再次将2009年度的税务稽查推向一个新的高度,给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企业要降低涉税风险,需要在两个方面对“预收账款”科目加以关注。

莫把时间要件当作收入要件

对于“预收账款”确认收入,企业的理解有欠缺,主要体现在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但是,实际情况更为复杂。

很多会计人员只看到预收账款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而没看到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把时间要件当作了收入要件。”江苏省国税局稽查工作人员王大祥这样告诉《中国会计报》记者。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确实有不少会计人员在谈到“预收账款”时更强调“合同中的发货时间或者劳务提供时间”,而对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却只字未提。而 有关郑州国税局核查“预收账款”的报道称郑州国税局“要求认真核查这些企业预收账款是否及时记销售和申报纳税”,显然也陷入了这样的误区。

关于“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有明确表述,即销售商品采取 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前提条件是“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这里的条件须同时具备: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 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 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王大祥表示,预收款相当于定金,尤其是对于工程机械类、大型机械类企业而言,由于涉及验收、安装,对销售收入的确认都包含交货条件,只有在企业担负交货条件之后,所有权才能进行转移。而只有等销售收入确认后,纳税人才履行纳税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9年1月1日执行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 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不满足收入确认要件但“先行开具发票的”,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王大祥说,按照过去的规定,先开票这个环节如果不符合收入确认要件,即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就不征税。但是,现在的新规定区别于旧的增值税规定,广大纳税人应充分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予以应对。

据了解,这一新规定也是“郑州市国税局对全市大中型商场发行购物卡券收取的预收款项数据信息进行清理核查,发现部分商场存在迟记销售等现象,最终通过政策辅导和纳税评估,使企业自查补税7417万元”的政策依据。

记者了解到,还有部分企业滥用收入确认要件,故意推延纳税时间。如有的企业利用甲方因整体交付和付款计划安排而不及时索票,滥用收入确认要件,以未 验收而不满足合同确认的所有权转移,推延纳税时间。比如电力行业,甲方付款有一定的付款时间规定。根据行业惯例,要5年后才付款,设备供应商也按照5年确 认收入,而电站投入商业化运作一般只需要3年时间。王大祥认为,这显然就不符合常理。如果企业对此没有正确地进行处理,同样会面临涉税风险。

应从实质上把握预收账款确认收入

关于预收账款确认收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习惯性思维是将预收账款的检查集中在对其账龄的分析上,尤其是对时间长、金额大的往来账进行重点检查。但大家往往忽视对那些账龄时间短的,特别是预收金额和实际销售额基本一致的单位的检查。

近年来,税务机关对于税负率和滞留票的检查,导致采购方在索票的时间和节奏上开始讲究一定的策略。而且,发票开具也成了销售谈判的一个重要筹码,一般要求纳税人配合进行开票,在账面上体现为收款时,记入“预收账款”,开票时,“预收账款”转为收入。

对此,王大祥认为,无论是以上哪种情况,企业都应该正常作收入并申报纳税,结转相应的成本。对于不开票的收入,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 “未开具发票收入”的栏目中填报,而对于客户当时不要发票事后又要开具发票的,税务上其开票的收入正常申报纳税,同时在“未开具发票收入”填负数。

另外,王大祥建议企业和税务机关还应从收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本身两方面进行检查:收款方式上,重点检查入账时的收款方式,对于现金方式收取的,重点检查是否有个人银行卡用于结算,是否足额及时地确认收入。

发票开具上,应重点检查开具单位与来款单位是否一致、开票单位是否与实际销售单位和收货单位一致、是否存在代理人,以防被他人利用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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