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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补的增值税及滞纳金等如何处理?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08-24 22:04:40   浏览次数:

查补的增值税及滞纳金等如何处理?(转自《中国会计报》)

 

本公司在税务检查,被要求罚补增值税5000元。请问这笔业务如何处理账务?

答:对于查补的增值税,实际上是检查中发现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存在调整事项,从而影响所属期间的应纳税额,可以参按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规定进行处理:增值税检查后需要调整账务,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 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 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①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 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②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 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③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 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④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 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通常,查补增值税的,也同时会要求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该事项影响以前年度损益,所以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来核算,最终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对于税收滞纳金、罚款,一般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收罚款和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故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该项支出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学习和理解

本人同意原文的法分析处理。
1、在会计处理上,按前述《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的规定要求通过建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集中归纳应调整事项。然后根据余额的方向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或“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如此检查不是在会计期间内日常进行,而是在年度后检查发现,则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反映。
2、尽管在新准则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711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未在列举“罚款支出”项目,但根据其性质仍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正如原文所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因此,原文所述罚款和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故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作为永久性差异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附:为便于理解原文所述处理现将国税发【1998】44号文件附件2《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转帖如下,以供参考:

增值税检查后的帐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凡检查后应调减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 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 帐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帐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帐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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