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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龚X刚)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06-25 17:11:24   浏览次数:

 深财书〔2021〕246号

  当事人:龚X刚

  公民身份号码:XX3633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0〕12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鹏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鹏诚所)2019年度、2020年度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鹏诚所受托出具“深鹏诚审字[2020]J1123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J1100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贺X人、龚X刚。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龚X刚对被审计单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专项审计时,未对研发费用发生额进行检查和核对,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鹏诚所受托出具“深鹏诚专审字[2019]第Y1003号”“深鹏诚专审字[2020]第Y1033号”“深鹏诚专审字[2020]第Y103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贺X人、龚X刚。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龚X刚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高新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时,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也未获取研发人员工资表、劳务合同、费用支付凭证、银行支付凭证等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鹏诚所受托出具“深鹏诚验字[2020]第102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贺X人、龚X刚。检查发现,该审计项目应为专项审计。注册会计师龚X刚对被审计单位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鹏诚所受托出具“深鹏诚专审字[2019]第Y102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贺X人、龚X刚。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龚X刚对被审计单位2016年度至2018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进行专项审计时,未对研究开发费用异常增长实施检查及分析原因的审计程序,未实施与采购原材料、水和燃料使用费等支出明细核对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其他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鹏诚所受托出具“深鹏诚审字[2020]第1507号”“深鹏诚审字[2019]1016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1266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1395号”“深鹏诚审字[2019]第1156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2053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2200号” “深鹏诚审字[2020]第2119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1804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1836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2274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2275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2276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02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贺X人、龚X刚。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龚X刚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六)鹏诚所受托出具“深鹏诚审字[2019]第1016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1266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1395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1458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1472号”“深鹏诚审字[2019]第1156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2053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2200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2119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贺X人、龚X刚。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龚X刚对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七)鹏诚所受托出具“深鹏诚审字[2019]第1016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1395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1458号”“深鹏诚审字[2019]第1156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2119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1804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1836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2274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2275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02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贺X人、龚X刚。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龚X刚对被审计单位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八)鹏诚所受托出具“深鹏诚审字[2020]第1266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131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贺X人、龚X刚。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龚X刚对被审计单位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审计时,未抽取交易性金融资产增减变动的相关凭证并对其是否完整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进行检查。

  (九)鹏诚所受托出具“深鹏诚审字[2020]第1507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2274号”“深鹏诚审字[2020]第2275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贺X人、龚X刚。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龚X刚对被审计单位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十)鹏诚所受托出具“深鹏诚审字[2020]第1507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贺X人、龚X刚。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龚X刚对被审计单位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审计时,未获取投资合同等相关文件,未对长期股权投资分类及核算方法是否正确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对预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见账龄分析,未实施函证程序;对营业收入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相关合同、完工进度报告对收入进行细节测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龚X刚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龚X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龚X刚的违法行为属严重违法情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龚X刚处以责令暂停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龚X刚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交我局暂扣,处罚期满后我局予以退回。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告知

  龚X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