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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声所)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06-25 17:08:34   浏览次数:

深财书〔2021〕247号

  当事人:深圳正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X

  执业证书编号:4747014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74229N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正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声所)出具的部分业务报告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正声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19年6月27日出具了“深正声审字[2019]第61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19年6月27日出具了“深正声审字[2019]第61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6年度至2018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进行专项审计,于2019年7月5日出具了“深正声专字[2019]第616-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进行专项审计,于2019年7月5日出具了“深正声专字[2019]第616-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以上四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陈X、胡X敏。检查发现:

  (一)“深正声审字[2019]第612号”审计报告中,正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涉及XX个银行账户,共计XX元)及其他货币资金(包括XX万元定期存款和XX万元理财产品)进行审计时,均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深正声审字[2019]第613号”审计报告中, 正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涉及XX个银行账户,共计XX元)进行审计时,均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二)“深正声审字[2019]第612号”审计报告审定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7年末应收账款XX元、预付账款XX元、其他应收款XX元,上述款项合计XX元,占资产总额的31.86%;审定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7年末应付账款XX元、其他应付款XX元,上述款项合计XX元,占负债总额的30.97%。“深正声审字[2019]第613号”审计报告审定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末应收账款XX元、预付账款XX元、其他应收款XX元,上述款项合计XX元,占资产总额43.87%;审定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末应付账款XX元、其他应付款XX元,上述款项合计XX元,占负债总额的1.84%。正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往来款项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或重要的项目实施函证程序,对未函证的项目,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执行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的证据不充分。

  (三)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7-2018年度总账科目余额表显示,2017年初坏账准备为XX元,2017年末、2018年初及2018年末坏账准备均为XX元。而“深正声审字[2019]第613号”审计报告工作底稿显示2018年末坏账准备审定数为0,与该公司总账科目余额表中的坏账准备数明显不符。正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该公司2018年度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发生重大改变进行披露,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存在差异的原因,也未进一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深正声审字[2019]第612号”审计报告审定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7年度营业收入XX万元、营业成本XX万元;“深正声审字[2019]第613号”审计报告对审定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营业收入XX万元、营业成本XX万元。正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审计时,仅编制了审定表及明细表,抽查了部分会计凭证,未执行分析性复核和收入截止性测试程序,抽样检查测试程序获得的证据不充分。

  (五)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度总账科目余额表显示2018年度存在“暂估收入”XX元。而“深正声审字[2019]第613号”审计报告中,正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该公司存在“暂估收入”进行有效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六)“深正声专字[2019]第616-1号”审计报告中,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度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合计XX元系委托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XX有限公司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正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能有效识别该公司与其委托的外部机构存在关联关系,也未进行充分披露,未能反映该公司委托研究开发的实际情况。

  (七)“深正声专字[2019]第616-2号”审计报告中,正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获取深圳市XX有限公司单独核算的各个软件系统平台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账的情况下,对该公司2018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XX万元予以确认,获得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正声所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正声所处以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正声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我局(财政监督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告知

  正声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