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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观所)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06-25 17:14:40   浏览次数:

深财书〔2021〕245号

当事人:深圳市明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高X

执业证书编号:474703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PUN398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九路盛唐商务大厦西座2412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市明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明观所)出具的部分业务报告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明观所受托对东莞市XX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6月25日的实收资本情况进行查验,于2019年12月24日出具了“深明观验审字[2019]第004号”《验资复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高X、欧阳X。检查发现:

  (一)该报告第一段表述“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验资》进行的”,工作底稿中的“业务约定书”表述“一、委托目的及验资范围: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截至2014年6月25日的实收资本情况进行查验及出具报告。乙方将根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查验程序,并在此基础上对甲方截至2014年6月25日的实收资本情况进行查验、出具报告”“五、验资报告使用责任”,而该报告标题为“验资复核报告”。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验资》第二十三条“验资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的规定。

  (二)明观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履行必要的审验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无法支撑审验意见。

  1.被审验单位东莞市XX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设立登记,2014年6月16日签发了股东出资证明书。该报告第三段表述“本验资复核报告供贵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证明出资时使用”,其所述用途与出具日期2019年12月24日不吻合。

  2.该报告工作底稿中的审验证据仅为委托转款书(委托日期为2014年1月7日,转款日期为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6月10日,其中2014年6月10日转XX万,其余XX万转款日期为2014年1-5月,且均为个人之间发生)、个人账户银行对账单和收款凭证、租赁保证金收据、厂房定金收据、工业厂房租赁合同、租金收据、股东会决议等。收款的个人账户户名为股东龚X兵以及非股东孙X明、王X勇,付款人包括叶X、吴X春、李X军、孙X君等非股东,且收款凭证上均未注明是投资款。明观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获取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审验证据的情况下,仅根据上述证据得出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XX万元已缴足的审验结论。

  3.该报告工作底稿中“设立验资说明的取证表”记载的“银行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审验证据均未取得,“货币出资审验程序表”记载的“检查入资账户(户名及账号)是否为被审验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检查收款凭证中是否注明该款项为投资款”“向银行函证,检查出资者是否缴存货币资金,金额是否与收款凭证一致”等审验程序均未执行,但报告中却得出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XX万元已缴足的审验结论,审验过程流于形式。

  4.该报告工作底稿中的“管理当局声明书”“关于东莞市XX有限公司经出资者各方确认的货币资金出资汇总表”“关于东莞市XX有限公司经出资者各方确认的货币资金出资明细清单”“关于投资款存放账户说明”,均仅加盖被审验单位公章,投资人签名处均为空白,审验证据不完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验资》第十四条“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和货币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根据审验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形成审验意见和出具验资报告的基础”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明观所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明观所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明观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我局(财政监督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告知

  明观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