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注协秘字2021〔48〕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财政部于2020年11月印发了财会〔2020〕17号《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附件1),要求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应于2023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其他事务所应于2024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拟组织编写事务所质量管理操作规程。为了解质量管理实务开展情况,中注协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附件2),请各事务所(含深圳分所)首席合伙人填写,并于2021年5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中注协标准部邮箱:standards@cicpa.org.cn。
联系人:中注协标准部赵际喆,联系电话:010-88250207。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17号)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