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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两家会计师事务所违规受行政处罚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0-06-30 12:08:42   浏览次数:

近期,深圳市财政局对本市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3号)要求,深圳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市两家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星源会计师事务所及深圳伯勤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2019年度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查,深圳星源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对两家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实施函证程序。《银行存款询证函》非各银行真实回函,所盖银行印章非各银行真实印章,系伪造银行印章、个人私章制作的虚假询证函

   另外,对另外两家被审计单位主要审计项目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便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针对上述行为,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决定对深圳星源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责令暂停执业八个月的行政处罚,对涉及的两名注册会计师处以责令暂停执业七个月的行政处罚。

  经查,深圳伯勤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工作底稿所附被审计单位银行询证函所盖银行印章非各银行真实印章,系伪造银行印章制作的虚假银行询证函。针对涉及的两名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决定对伯勤会计师事务两名注册会计师处以责令暂停执业七个月的行政处罚。

按照法定程序,深圳市财政局已将处罚决定书向相关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送达。对深圳市财政局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