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注协惩决字〔2023〕12号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决定书
广东省兴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高辉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2010号中深花园B座2601-T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 2023 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3〕30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3 年9月21日至9月25日对兴百所进行了2023年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兴百所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1 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七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等准则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兴百所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兴百所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兴百所如对惩戒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8个工作日内,向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并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