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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注协惩决字〔2023〕15号 (轩华所)惩戒决定书

来源:本站原创 发文时间:2024-01-02 15:17:36   浏览次数:



 

深注协惩决字〔2023〕15号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决定书

 

深圳轩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屈平安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西埔路88号万科天誉花园10栋A座18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 2023 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3〕30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3 年 9 月 11 日至 9 月 18 日对轩华所进行了2023年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轩华所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等准则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轩华所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轩华所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

轩华所如对惩戒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8个工作日内,向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并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