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决定书
赵晓芳、李伟:
赵晓芳,女,深圳文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320000630001。
李伟,男,深圳文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2104006400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 2023 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3〕30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3年8月11日至8月16日对文本所进行了2023年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赵晓芳、李伟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1 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01 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第六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准则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注册会计师赵晓芳、李伟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注册会计师赵晓芳、李伟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注册会计师赵晓芳、李伟如对惩戒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8个工作日内,向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并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