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注协惩决字〔2026〕49号(龚霞)惩戒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4-07 17:17:20   浏览次数: 来源:本站原创


深注协惩决字〔2026〕49号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决定书

 

龚霞:

龚霞,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深圳悦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5111022722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5年9月29日至10月9日对深圳悦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三条、第五条至第九条、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六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如对惩戒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8个工作日内,向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申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并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