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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X丽)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10-16 10:48:56   浏览次数:


深财书〔2021〕452号

  当事人:张X丽

  公民身份号码:XX1740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海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海润所)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海润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深海润财审字(2019)H001号”审计报告;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前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深海润财审字(2019)H002号”审计报告。以上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张X丽、钟X平。检查发现:

  “深海润财审字(2019)H001号”审计报告显示被审计单位2018年度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为XX元,而工作底稿中的库存现金盘点表和银行存款审定表均显示期末余额为XX元;“深海润财审字(2019)H002号”审计报告显示被审计单位2019年前三季度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为XX元,而工作底稿中的库存现金盘点表和银行存款审定表均显示期末余额为XX元。上述审计报告及其附注未明确货币资金是库存现金还是银行存款,或者两者皆有。注册会计师张冰丽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获取的证据不充分,不能支持审计结论。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张X丽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X丽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张X丽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