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16 10:49:13 浏览次数: 来源:本站原创
深财书〔2021〕453号
当事人:刘X
公民身份号码:XX1686
地 址:河南省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海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海润所)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海润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深海润财审字(2019)H004号”审计报告;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深海润财审字(2019)H005号”审计报告;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前11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深海润财审字(2019)H007号”审计报告;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深海润财审字(2019)H009号”审计报告;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深海润财审字(2020)WH001号”审计报告;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深海润财审字(2020)WH004号”审计报告。以上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刘X、张X平。
检查发现:
(一)“深海润财审字(2019)H004号”“深海润财审字(2019)H005号”“深海润财审字(2019)H007号”“深海润财审字(2019)H009号”“深海润财审字(2020)WH001号”“深海润财审字(2020)WH00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刘X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二)“深海润财审字(2019)H004号”“深海润财审字(2019)H005号”“深海润财审字(2019)H007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刘X对往来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或重要的项目实施函证程序,且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执行替代测试程序获取的证据不充分。
(三)“深海润财审字(2019)H00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刘X对营业收入进行审计时,未执行收入截止性测试程序和分析性复核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四)“深海润财审字(2019)H004号”“深海润财审字(2020)WH00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刘X对实收资本进行审计时,未编制实质的审计工作底稿,未获取验资报告或股东承诺函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刘X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X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刘X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