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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X)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10-16 10:50:12   浏览次数:


深财书〔2021〕439号

  当事人:王X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XX4143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海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海润所)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海润所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2号”审计报告;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3号”审计报告;受托对XX(上海)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4号”审计报告;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5号”审计报告;受托对XX(深圳)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6号”审计报告;受托对贵阳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8号”审计报告;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9号”审计报告;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10号”审计报告;受托对XX(深圳)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出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10号”(为与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的同编号报告区分,以下以“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10/号”代替)审计报告;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11号”审计报告;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12号”审计报告;受托对杭州XX有限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8)71号”审计报告。以上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江X、王X。

  海润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1号”审计报告;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深海润所财审字(2020)10号”审计报告;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深海润所财审字(2020)12号”审计报告;受托对XX(上海)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深海润所财审字(2020)16号”审计报告;受托对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深海润所财审字(2020)16号”(为与对XX(上海)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的同编号报告区分,以下以深海润所财审字(2020)16/号代替)审计报告;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深海润所财审字(2020)17号”审计报告;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深海润所财审字(2020)18号”审计报告并发表审计意见,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以上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张X萍、王X。

  检查发现:

  (一)“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2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3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4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5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6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8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9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10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12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8)71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1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20)10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20)16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20)16/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20)17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王X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二)“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1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20)10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20)17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20)1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王X对往来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或重要的项目实施函证程序,且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执行替代测试程序获取的证据不充分。

  (三)“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4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5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6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8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9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10/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1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20)10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20)12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20)16/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20)17号”“深海润所财审字(2020)1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王X对营业收入进行审计时,未执行收入截止性测试程序和分析性复核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四)“深海润所财审字(2019)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王X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审计时,在未获取验资报告或股东承诺函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编制实质的审计工作底稿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2018年末长期股权投资为XX万元予以确认。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王X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X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王X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