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自律监管专栏 >惩戒记录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汇所)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10-16 10:51:30   浏览次数:


深财书〔2021〕456号

  当事人:深圳安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余X定

  执业证书编号:4747006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45523Y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0〕12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安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汇所)2019年度、2020年度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安汇所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19年5月17日出具了“深安汇会审字[2019]22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余X定、查X军。检查发现,安汇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珠海XX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询证函回函,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审计时,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章程、验资报告或股东承诺函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存货进行审计时,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销售收入、销售成本进行审计时,未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和分析性复核程序,未对当期发生额的完整性进行验证,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安汇所受托对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19年7月11日出具了“深安汇会审字[2019]第325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赖X先、查X军。检查发现,安汇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短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往来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存货进行审计时,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安汇所受托对广东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6月4日出具了“深安汇会审字[2020]第337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为赖X先、余X定。检查发现,安汇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固定资产审计时,未获取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获取盘点表,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测算,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审计时,未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和分析性复核程序,未对当期发生额的完整性进行验证,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安汇所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6月9日出具了“深安汇会审字[2020]367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赖X先、余X定。检查发现,安汇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仅对1个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未对其他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短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往来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执行替代测试程序获得的证据不充分;对应收票据、应付票据进行审计时,仅编制了审定表,未获取实质性审计证据;对存货进行审计时,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安汇所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安汇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安汇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