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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孙X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10-16 10:52:24   浏览次数:


深财书〔2021〕454号

  当事人:孙X金

  公民身份号码:XX0212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0〕12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瑞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博所)2019年度、2020年度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瑞博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4月1日出具了“深瑞博审内字[2020]167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孙X金、彭X武。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孙X金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二)瑞博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4月24日出具了“深瑞博审内字[2020]227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孙X金、杨X。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孙X金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三)瑞博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进行专项审核,于2020年4月20日出具了“深瑞博专审[2020]043号”无保留意见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孙X金、杨X。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孙X金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检查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中列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相关规定;获取了部分研发人员学历证明材料,但未编制相应的审核工作底稿。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孙X金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孙X金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孙X金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