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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咨旗所)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12-09 22:13:06   浏览次数:


深财书〔2021〕645号

当事人:深圳市中咨旗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符X高

执业证书编号:47470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44363R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13号江苏大厦B座1221室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0〕12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中咨旗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咨旗所”)2019年度、2020年度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中咨旗所受托对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与XX(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XX”)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经济往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分别于2019年9月4日和2019年11月5日出具了“中咨旗专审[2019]第15号”“中咨旗专审[2019]第02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符X高、张X伟。检查发现,“中咨旗专审[2019]第15号”“中咨旗专审[2019]第022号”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是XX和上海XX财产相互独立,但审计工作底稿中获取的记账凭证等资料显示,XX代上海XX支付其员工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服务费、房租、管理费、保洁费、养护费、通讯费、电信费、水电费等,上海XX代XX支付保证金、年费等平台经营费用;XX支付款项以上海XX审批单据作为支出依据。上述审计证据表明,XX与上海XX的业务往来超出财务独立的范畴,审计证据与审计意见不相符。此外,“中咨旗专审[2019]第022号”审计报告的经济往来情况说明显示“获取及审阅上海XX与XX财产独立说明书”,但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上海XX的财产独立说明书,且底稿中的营业执照、章程、财务报表等资料主体均为上海XX,但所盖的印章却为XX。综上,中咨旗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情况下,即发表XX与上海XX财产相互独立的审计意见。

  (二)中咨旗所受托对XX运输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3月20日出具了“中咨旗审字[2020]第02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符X高、张X伟。检查发现,中咨旗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盘点监盘程序,未对被审计单位未计提折旧的原因进行解释说明,也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三)中咨旗所受托对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4月9日出具了“中咨旗审字[2020]第04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符X高、张X伟。检查发现,中咨旗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现金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程序;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及抽盘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执行的往来款替代测试程序获取的支持性审计证据不充分。

  (四)中咨旗所受托对XX(深圳)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4月26日出具了“中咨旗审字[2020]第07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符X高、张X伟。检查发现,中咨旗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现金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程序,现金盘点表未盖被审计单位印章,出纳、会计主管人员、监盘人均未在盘点表上签字;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且未对期末外币余额进行汇兑损益测算。此外,审计工作底稿目录与底稿内容不符,底稿中缺失被审计单位的未审财务报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二条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中咨旗所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作出《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财书〔2021〕491号)并送达中咨旗所。告知期内,中咨旗所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中咨旗所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咨旗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九条的规定,中咨旗所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以及《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考虑到中咨旗所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我局决定对中咨旗所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咨旗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我局(财政监督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告知

  中咨旗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88132145);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