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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3-04-03 13:13:25   浏览次数:

深注协秘字〔2023〕27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推动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管理工作提质增效,净化注册会计师队伍,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3〕11号,以下简称“年检通知”)(附件1)的规定和要求,我会将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会在册的注册会计师,详见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注册会计师名单。(附件2,实际以年检系统为准)

(二)重点检查对象包括:

1.2022年注册的注册会计师;

2.2022年成为新设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

3.2022年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注册会计师;

4.2022年转所2次及以上的注册会计师;

5. 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注册会计师。

(三)涉及跨省转所的年检对象(详见附件3)

1.2023年1月至年检通知期间外省转入我会的注册会计师,报送材料由转出注协审核公告年检结果;

2.2023年1月至年检通知期间我会转出外省的注册会计师,报送材料由我会审核公告年检结果。

二、年检内容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否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2022年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情况;

(四)履行会员义务情况;

(五)受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情况;

(六)需要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时间安排

(一)年检时间:2023年4月3日至5月30日。

(二)我会将在7月公布年检通过名单。

(三)2023年4月15日至6月30日审核重点检查对象,组织开展年检实地核查工作。

四、年检方式

各所根据年检通知,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cmis.cicpa.org.cn)或微信小程序提交年检数据。扫描中注协行业系统微信服务号二维码并关注可以进行密码找回和年检提请。(详见年检系统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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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检报送要求

(一)材料报送要求(注册会计师报送后由事务所统一送审

1.注册会计师

(1)根据年检通知要求,注册会计师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https://cmis.cicpa.org.cn或微信小程序网上报送年检材料(账号为注册会计师编号),无须提交纸质材料到协会;

(2)系统报送:继续教育、行业惩戒的情况,并完善年检数据信息填报(个人信息需要在统一监管平台完善),注册会计师须对填报的真实性负责;

(3)2022年1月至12月社保证明;(不存在如下(4)(5)的情况,必填项可重复上传社保证明)

(4)注册会计师本人自查若社保异常的情况,同时提供2022年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或个税申报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

(5) 退休人员、香港籍等无会计师事务所社保交纳证明可提供2022年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或个税申报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

2.协会代管

报送材料同上直接提交,同时提供注册会计师承诺书,无须事务所送审。

3.2022年12月31日我会在册的注册会计师注销、去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超70周岁等无需提交年检申请

4.会计师事务所

(1)注册会计师提交材料后由会计师事务所登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https://cmis.cicpa.org.cn对已提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核,须统一打包提交协会审核。

(2)已离职且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2022年未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通知该注册会计师办理注册会计师注销业务。

(3)系统报送 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登记汇总表,事务所承诺书,无违规证明,报送内容包含是否有已离职的注册会计师,是否有受到刑事处罚的注册会计师,是否有已去世的注册会计师,是否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超70岁的注册会计师,其他情况说明等。

(二)继续教育情况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情况依据“中注协继续教育在线”系统三家会院网络视频课程的完成情况,参加中注协、广东省注协、深圳注协举办的线上线下培训情况,符合内部培训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名单等,完成以上培训的学时统一导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并由我会考试培训部进行年检培训学时确认关于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通知)。

相关继续教育问题请咨询83515411、83515438。

(三)会费缴纳工作,另行通知,请关注官网公告。

(四)年检审核完成后,我会将对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进行公告。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可登录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点击【二维码】,通过扫码可查看年检信息;点击【下载】将二维码下载到本地并打印粘贴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

六、责任与要求

(一)各事务所应高度重视2023年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认真核对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合伙人、从业人员的信息,及时更新信息,确保年检信息、行业管理系统信息相一致。

1.须明确一位合伙人全程指导该项工作;

2.须明确一位“年检工作负责人”,该人员应对事务所工作有全面了解、具备胜任能力、责任心强;

3.“年检工作负责人”须全程跟进完成2023年任职资格检查工作。

(二)截至2023年5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我会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存在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应向我会申诉,我会接到申诉后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我会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四)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对上报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经核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形的,我会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进行惩戒。

(五)年检咨询电话:83515412  

             技术支持:010-88250337/0338

(六)年检工作举报、申诉电话、邮箱

举报、申诉电话:83515415   举报、申诉邮箱:magazine@szicpa.org

附: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3〕11号)

2.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注册会计师名单(实际以年检系统为准)

3.2023年涉及跨省转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任职咨询检查子系统操作说明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5.会计师事务所承诺书(附件5-附件11.docx)

6.2022年注册会计师无不良记录证明

7.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登记汇总表

8. 社保证明材料模版参考

9. 个税缴纳证明或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等有效证明材料模版

10.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管)任职资格检查承诺书

11.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未参加本所任职资格检查人员汇总表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