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0 16:31:31   浏览次数: 来源:本站原创


深注协秘字[2025]26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9号)(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有关要求,现开展我市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报备工作,该项工作为我市今年重点工作之一,请各事务所积极配合。现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5年3月15日至2025年5月28日。

二、报备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附件2附件3)

2.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新增“银行函证数字化工作开展情况”栏目,请按要求填写有关情况)。

3.2024年度经营情况。

4.一体化管理情况。(附件5)

5.自查自纠情况,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5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5年5月28日前提交)。 (附件4)

6.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其中,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情况”单独开发为新模块,请有相关情况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应模块中填写具体信息。年度报备结束后新增的相关业务情况,也应及时在该模块中进行报备)。

7.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8.2024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9.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相关信息备案情况(该条为新增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4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附件2)

2.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24年度经营情况。

4.一体化管理情况。(附件5)

5.2024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三、年度报备相关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后应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该两项报告仅总所提交)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四、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的"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其中,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5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5年5月28日前提交。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年度自查自纠报告由事务所总所统一提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总所及各分所情况。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应当加盖事务所总所公章、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五、会计师事务所年度一体化管理自评报告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的“一体化管理自评报备"模块,进行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自评和打分,并提交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5)。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由事务所总所统一提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总所及各分所情况。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一体化管理自评报告应当加盖事务所总所公章、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六、报备程序

(一)请会计师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

(四)报备情况简要说明等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如显示已退回即表示需事务所修改后再在网上提交。

七、报备范围

我市2024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八、责任及要求

(一)各所要指定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专门负责报备工作,并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进行年度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我会将予以通报并上报市财政局,逾期不改正者或出现报备错误被退回3次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列为我会重点关注对象,并影响当年事务所分级分类评级分数。

(二)请关注报备新增的内容: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新增“银行函证数字化工作开展情况”);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情况”单独开发为新模块);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相关信息备案情况。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新增报备内容)(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4年1月1日至报备日)。

)对发现报送材料存在虚假、隐瞒或不符合设立条件等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我会将会上报市财政局。

九、其他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度报备时,请确认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登记的基本信息(如合伙人/股东、办公场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与我市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的信息一致,如存在条例规定应向市财政局变更备案的,应先向市财政局办理变更备案,经备案后再进行年度报备。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用户名为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密码遗失,请与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联系电话:83938949),会计师事务所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

(三)相关附件表的其他补充资料上传事务所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老师 chloe@szicpa.org  0755-83515429

附件:

1.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2. 报备简要说明模板

3. 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变动情况模板

4. 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

5.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