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28 17:27:43 浏览次数: 来源:本站原创
深财书〔2026〕86号
当事人:周*灵
身份证号码:2302************23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我局对广东海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海松所)出具的“广海财审字[2024]第HSM047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涉案审计报告)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海松所接受委托,出具了“广海财审字[2024]第HSM047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周*灵、张*才。检查发现:
(一)海松所未与李***家具店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二)海松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获取李***家具店提供的管理层声明书。
(三)海松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管理费用6个报表项目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细节测试、实质性分析程序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对上述报表项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
1.底稿中未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该报表科目任何资料,未获取《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未获取并检查全年银行对账单;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底稿中不予函证的理由为在被审计单位出纳人员陪同下前往银行查询银行余额,该理由不能表明该银行存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且底稿中未见陪同记录。
2.底稿中未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该报表科目任何资料,未获取并检查形成应付款项的采购合同、入库单据等资料;未对应付账款金额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
3.底稿中未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该报表科目任何资料,未获取并检查形成其他应付款的合同、银行回单等资料;未对其他应付款金额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
4.底稿中未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该报表科目任何资料,未获取并检查形成本期收入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库单、送货单等资料,未执行收入截止测试。
5.底稿中未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该报表科目任何资料,未获取并检查形成本期成本的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入库单等资料,未对成本进行倒轧。
6.底稿中未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该报表科目任何资料,未获取并检查形成该期工资费用的工资表、发放记录及银行回单等资料;未获取并检查形成该期租金费用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发票及银行回单等资料;未获取并检查形成该期业务招待费的发票、招待审批情况、银行支付回单等资料;未对各项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海松所允许本所人员以他人名义执行业务。海松所在注册会计师张*才未实际参与审计业务的情况下使用其个人签名及印章签署审计报告,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本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违法行为,海松所亦未按规定期限整改,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周*灵作为海松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海松所逾期未整改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
周*灵作为涉案执行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灵该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三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海松所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允许本所人员以他人名义执行业务,且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违法行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海松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周*灵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综合本案违法事实等因素,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周*灵未勤勉尽责执业、未依法督促海松所及时整改违法行为等情形予以合并处罚,作出警告并罚款三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