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29 18:44:00 浏览次数: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官网
深财书〔2026〕603号
当事人: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9229E
法定代表人:黄*欣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0号同心大厦12B层2号房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对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明所)出具的“深永鉴证[2024]001号”鉴证报告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永明所接受委托,于2024年1月4日出具“深永鉴证[2024]001号”鉴证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钟*军、曾*明。检查发现:
1.永明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销售收入时,未考虑到合同签订主体为新**公司与前海**公司,非董**与李*,在缺乏确凿证据证明董**与李*的合伙经营范围为前述新**公司与前海**公司签订合同所涉业务的情况下,直接将上述合同所涉金额认定为董**与李*的合伙经营收入。
2.永明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进货营业成本时,未考虑到合同签订主体为新**公司与源*公司,非董**与李*,在缺乏确凿证据证明董**与李*的合伙经营范围为前述新**公司与源*公司签订合同所涉业务的情况下,直接将上述合同所涉金额认为董**与李*的合伙经营进货营业成本。
3.永明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营业税金及附加费时,在董**与李*合伙经营收入、营业成本没有确定的前提下计算得出了应纳增值税税额及相关附加费。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
永明所出具上述鉴证报告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对永明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