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6〕606号)

发布时间:2026-07-29 18:47:58   浏览次数: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官网


深财书〔2026〕606号

  当事人:胡*菊

  身份证号码:4224************66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我局对深圳企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企泰所)出具的“深企泰会字【2025】第188号”“深企泰会字【2025】第189号”“深企泰会字【2025】第190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涉案审计报告)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企泰所接受委托,于2025年5月21日出具“深企泰会字【2025】第188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胡*菊、周*武。检查发现:

  1.企泰所与巨***公司签订的《财务审计业务约定书》无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无签订日期。

  2.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获取的巨***公司提供的管理层声明书无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无签订日期。

  3.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时,未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

  (1)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审计时,未获取《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2)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审计时,未对应收账款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未获取并检查形成本期应收账款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资料。

  (3)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预付款项审计时,未对预付款项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4)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审计时,未对其他应收款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5)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付账款审计时,未对应付账款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6)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预收款项审计时,未对预收款项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未获取并检查形成本期预收款项的合同、银行回单等资料。

  (7)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付职工薪酬审计时,未对职工薪酬变动情况执行分析性程序。

  (8)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审计时,未对销项税、进项税及附加税进行重新测算;未对账面收入、销项税、进项税的发生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勾稽比对;未记录完税证明检查结果。

  (9)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付款审计时,未获取并检查形成本期其他应付款的合同、银行回单等资料。

  (10)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营业收入时,未获取并检查形成本期收入的销售合同、收款凭证、收入确认明细表等资料,未执行收入截止测试。

  (11)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管理费用时,未获取并检查形成该期工资费用的工资表、发放记录及银行回单等资料;未获取并检查形成该期租金费用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发票及银行回单等资料;未对各项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4.2022年末审定其他应付款中应付股东谷**的余额时,巨***公司未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相关要素,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的要求,对由此产生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充分、适当的追加审计程序,也未在审计报告中对该事项进行充分披露或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企泰所接受委托,于2025年5月21日出具“深企泰会字【2025】第189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胡*菊、周*武。检查发现:

  1.企泰所与巨***公司签订的《财务审计业务约定书》无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无签订日期。

  2.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获取的巨***公司提供的管理层声明书无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无签订日期。

  3.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货币资金、往来款金额执行函证审计程序;未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损益类报表项目金额执行分析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

  (1)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审计时,未获取《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2)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审计时,未对应收账款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3)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预付款项审计时,未对预付款项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4)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审计时,未对其他应收款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5)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付账款审计时,未对应付账款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6)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预收款项审计时,未对预收款项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7)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付职工薪酬审计时,未对职工薪酬变动情况执行分析性程序。

  (8)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审计时,未对销项税、进项税及附加税进行重新测算;未对账面收入、销项税、进项税的发生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勾稽比对;未记录完税证明检查结果。

  (9)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付款审计时,未对其他应付款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10)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审计时,未获取并检查形成本期收入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收款凭证、收入确认明细表等资料,未执行收入截止测试。

  (11)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成本审计时,未获取并检查形成本期成本的合同、发票、人工计算表、验收记录等资料。

  (12)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管理费用审计时,未获取并检查形成该期租金费用的房屋租赁合同及银行回单等资料;未获取并检查形成咨询顾问费的合同及银行回单等资料;未对各项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4.2023年末审定其他应付款中应付股东谷**的余额时,巨***公司未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相关要素,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的要求,对由此产生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充分、适当的追加审计程序,也未在审计报告中对该事项进行充分披露或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三)企泰所接受巨***公司委托,于2025年5月21日出具“深企泰会字【2025】第190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胡*菊、周*武。检查发现:

  1.企泰所与巨***公司签订的《财务审计业务约定书》无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无签订日期。

  2.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获取的巨***公司提供的管理层声明书无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无签订日期。

  3.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货币资金、往来款金额执行函证审计程序;未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损益类报表项目金额执行分析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

  (1)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审计时,未获取《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2)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审计时,未对应收账款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3)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预付款项审计时,未对预付款项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4)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审计时,未对其他应收款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5)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付账款审计时,未对应付账款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6)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预收款项审计时,未对预收款项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7)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付职工薪酬审计时,未对职工薪酬变动情况执行分析性程序。

  (8)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审计时,未对销项税、进项税及附加税进行重新测算;未对账面收入、销项税、进项税的发生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勾稽比对;未记录完税证明检查结果。

  (9)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付款审计时,未对其他应付款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未获取并检查形成本期其他应付款的合同、银行回单等资料。

  (10)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实收资本审计时,未检查公司章程等资料,未对实收资本的存在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1)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审计时,未获取并检查形成本期收入的销售合同、银行回单、收入确认明细表等资料,未执行收入截止测试。

  (12)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成本审计时,未获取并检查形成本期成本的合同、人工计算表、验收记录等资料。

  (13)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管理费用审计时,未获取并检查形成服务费的合同及银行回单等资料;未对各项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4.2024年末审定其他应付款中应付股东谷**的余额时,巨***公司未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相关要素,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的要求,对由此产生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充分、适当的追加审计程序,也未在审计报告中对该事项进行充分披露或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5.巨***公司连续三年资不抵债,存在明显的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企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既未要求管理层提供改善计划,也未在审计报告中对该事项进行充分披露或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二条、 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

  签字注册会计师胡*菊出具审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对胡*菊作出罚款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