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决定书
胡凤香:
胡凤香,女,原深圳市通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4200033500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 2023 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3〕30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3年8月31日至9月1日对原深圳市通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进行了2023年执业质量检查。
经检查,发现原通略所建立的质量控制体系无法保证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动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质量控制相关规定、职业道德守则和业务准则的情形,在制度设计及执行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在审计业务实施过程中执行力不足,在本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抽取的有关项目底稿发现,原通略所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能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你所执行的多项审计业务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四条、第十条等准则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建立健全合伙人(股东)、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业质量控制中的权责体系”的要求,追究你作为首席合伙人的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原通略所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注册会计师胡凤香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
注册会计师胡凤香如对惩戒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8个工作日内,向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并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