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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注协惩决字〔2022〕13号(陈XX)惩戒决定书

来源:本站原创 发文时间:2022-05-24 11:52:15   浏览次数:


深注协惩决字[2022] 13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决定书

 

XX

XX,女,19XXXXXX日出生,深圳市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原注册会计师,原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100040XXX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调查委员会于2021年9月29日至10月9日对深圳市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X所)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根据X所在检查过程中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黄XX、原注册会计师XX在下列项目审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X所受托对上海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报告编号为深X审字[2021]第A118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黄XXXX

1.项目组对XXXX公司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XXXX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替代审计程序不充分,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项目组对XXXX公司存货进行审计时,仅编制了审定表,获取存货盘点表,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X所受托对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报告编号为深X审字[2021]A399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黄XXXX

1.项目对XX公司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XX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公司预付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XX公司短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项目组对XX公司存货进行审计时,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公司固定资产审计时,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获取盘点表,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测算;对XX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审计时,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章程、验资报告或股东承诺函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X所受托对深圳市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报告编号为深X审字[2021]第B112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黄XXXX

1.项目组对XXXX公司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XXXX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XXXX公司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其他应付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替代审计程序不充分,未对金额重大的其他应付款实施检查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项目组对XXXX公司存货进行审计时,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XX公司固定资产审计时,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获取盘点表。

四、X所受托对昆山XXX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机械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报告编号为深X审字[2021]第A369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黄XXXX

1.项目组对XXX机械公司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XXX机械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X机械公司预付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预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X机械公司其他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其他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X机械公司短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X机械公司应付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应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项目组对XXX机械公司固定资产审计时,未获取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获取盘点表。

五、X所受托对上海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2018年度至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2020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进行专项审核,报告编号为深X专审字[2021]第A074号、深X专审字[2021]第A075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黄XXXX

项目组未检查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中列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相关规定;未获取研发人员名单、学历证明材料,未见各研究开发项目的有关立项书等,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实施任何审计程序,未编制相应的审核工作底稿,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六、X所受托对苏州X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2018年度至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2020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进行专项审核,报告编号为深X专审字[2021]第001号、深X专审字[2021]第002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XX、胡XX

项目组未检查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中列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相关规定;未获取研发人员名单、学历证明材料,未见各研究开发项目的有关立项书等,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实施任何审计程序,未编制相应的审核工作底稿,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七、X所受托对上海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2018年度至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2020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进行专项审核,报告编号为深X专审字[2021]第A052号、深X专审字[2021]第A053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黄XXXX

项目组未检查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中列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相关规定;未获取研发人员名单、学历证明材料,未见各研究开发项目的有关立项书等,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实施任何审计程序,未编制相应的审核工作底稿,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情节,签字注册会计师XX没有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没有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原注册会计师XX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审议,决定对XX予以训诫,并记入诚信档案。

本惩戒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XX如对惩戒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8个工作日内,向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并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