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注协惩决字[2022]14号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决定书
深圳名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钟X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XXXXXXXX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调查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1日至10月13日对深圳名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名X所)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根据名X所在检查过程中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名X所受托对深圳市深圳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新能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报告编号为深名X年审[2020]D28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钟X、卜XX。
1.名X所对XX新能源公司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XX新能源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新能源公司预付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新能源公司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名X所对XX新能源公司存货进行审计时,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新能源公司固定资产审计时,未获取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获取盘点表,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测算。
二、名X所受托对深圳市XX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印刷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报告编号为深名X年审[2020]D76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钟X、卜XX。
1.名X所对XX印刷公司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XX印刷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印刷公司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名X所对XX印刷公司存货进行审计时,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印刷公司固定资产审计时,未获取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获取盘点表,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测算。
三、名X所受托对XX精密塑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精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报告编号为深名X年审[2020]D79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钟X、卜XX。
1.名X所对XX精密公司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XX精密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精密公司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名X所对XX精密公司存货进行审计时,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精密公司固定资产审计时,未获取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获取盘点表,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测算。
四、名X所受托对深圳市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劳务派遣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报告编号为深名X年审【2021】C52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钟X、卜XX。经检查发现,名X所在此项目审计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
1.名X所对XX劳务派遣公司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XX劳务派遣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劳务派遣公司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名X所对XX劳务派遣公司存货进行审计时,仅编制了审定表,未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名X所受托对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报告编号为深名X年审[2021]D63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钟X、卜XX。
1.名X所对XX公司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XX公司其他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其他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公司应付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应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名X所对XX公司存货进行审计时,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公司固定资产审计时,未获取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获取盘点表,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测算。
六、其他问题
1.名X所未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要求制定关于指导、监督与复核、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流程、疑难问题的咨询、重大问题的请示和处理流程等方面的制度;
2.名X所未建立监控政策和程序,未设立监控部门或专职监控人员,无监控制度,不能有效地监控“质量控制制度运行的有效性”。
3.名X所在业务标准和程序的制定、修改和传达、项目的分类管理中,未见业务实施分类管理、未建立咨询制度;未发现业务标准和程序相关的制定、修改和传达、项目的分类管理制度以及相关实施底稿。
4.名X所承接的审计报告收费有收费偏低的行为。
检查小组对924份审计报告收费的统计中(专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共142份不参与统计;财审691份、税审91份共782份报告参与统计),发现存在:(1)收费低于参考价30%的445份,占782份被统计报告的56.91%,(2)介于30%-70%的266份,占782份被统计报告的34.02%。以上统计显示,两项合计为711份,占782份被统计报告的90.92%。名X所承接的审计报告收费有收费偏低的行为。
注:以上参考价根据广东省物价局于2011年12月28日发布的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13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事实和情节,名X所没有勤勉尽责,没有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名X所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审议,决定对名X所予以训诫,并记入诚信档案。
本惩戒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名X所如对惩戒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8个工作日内,向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并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