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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注协惩决字〔2022〕15号 (钟X、卜XX)惩戒决定书

来源:本站原创 发文时间:2022-05-24 11:53:18   浏览次数:


深注协惩决字[2022]15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决定书

X、卜XX:

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深圳X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5104014XXXXX。

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深圳X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4747011XXX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调查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1日至10月13日对深圳X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XX所)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根据XX所在检查过程中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钟X、卜XX在下列项目审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XX所受托对深圳市深圳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新能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报告编号为深XX年审[2020]D28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钟X、卜XX。

1.项目组对XX新能源公司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XX新能源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新能源公司预付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新能源公司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项目组对XX新能源公司存货进行审计时,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新能源公司固定资产审计时,未获取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获取盘点表,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测算。

二、XX所受托对深圳市XX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印刷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报告编号为深XX年审[2020]D76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钟X、卜XX。

1.项目组对XX印刷公司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XX印刷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印刷公司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项目组对XX印刷公司存货进行审计时,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印刷公司固定资产审计时,未获取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获取盘点表,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测算。

三、XX所受托对XX精密塑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精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报告编号为深XX年审[2020]D79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钟X、卜XX。

1.项目组对XX精密公司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XX精密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精密公司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项目组对XX精密公司存货进行审计时,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精密公司固定资产审计时,未获取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获取盘点表,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测算。

四、XX所受托对深圳市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劳务派遣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报告编号为深XX年审【2021】C52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钟X、卜XX。经检查发现,XX所在此项目审计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

1.项目组对XX劳务派遣公司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XX劳务派遣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劳务派遣公司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项目组对XX劳务派遣公司存货进行审计时,仅编制了审定表,未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XX所受托对深圳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报告编号为深XX年审[2021]D63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钟X、卜XX。

1.项目组对XXXX公司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XXXX公司其他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其他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XX公司应付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应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项目组对XXXX公司存货进行审计时,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XXXX公司固定资产审计时,未获取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获取盘点表,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测算。

根据上述事实和情节,签字注册会计师X、卜XX没有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没有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在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等方面存在不当,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注册会计师X、卜XX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审议,决定注册会计师X、卜XX予以训诫,并记入诚信档案。

本惩戒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X、卜XX如对惩戒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8个工作日内,向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并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5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