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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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慧敏)
信息来源: 信息提供日期:2018-05-08
深财书〔2018〕131号
当事人:林慧敏,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为********,公民身份号码为441426********0024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要求,我委派出检查组对深圳正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鉴所)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林慧敏于2015年7月起被核准为正鉴所的合伙人,林慧敏在作为合伙人期间长期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在2016年和2017年期间允许非注册会计师以林慧敏的名义分别出具了39份和10份审计报告,且林慧敏均未参与该49份报告的业务活动。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审计报告和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证据证明。
林慧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7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之规定。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7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之规定,我委决定对林慧敏处以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林慧敏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