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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许常洁)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5-21 02:04:26   浏览次数: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许常洁)

信息来源: 信息提供日期:2018-05-08

  深财书〔2018〕128号

  事人:许常洁,女,汉族,19******日生,身份证住址为********,公民身份号码为410823********7929。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要求,我委派出检查组对深圳正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鉴所)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许常洁于2015年7月起核准为正鉴所的合伙人,但其后就职于深圳市泰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不在正鉴所专职执业,并于2016年7月28日收受正鉴所给付的“挂名费”共计二万元。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询问笔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以及正鉴所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证据为证。

  许常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7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执业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执业注册,已注册的撤销注册:(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兼职或者挂名的”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度检查,下列内容合格的方可继续执业:(三)无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规定。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7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执业注册”规定,我委决定对许常洁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许常洁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委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我委监督检查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许常洁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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