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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程杏莲)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5-21 01:48:38   浏览次数: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程杏莲)

信息来源:市财委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8-04-20

  深财书〔2018〕69号

当事人:程杏莲

地  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要求 ,我委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大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地所)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大地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大地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接受对深圳翠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香港艾邦顿时装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香港时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委托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深大地专审字[2016]第011号”、“深大地专审字(2016)第014号”、“深大地专审字[2017]第008号”报告。但上述审计报告均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二)大地所未按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函证程序。

  大地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深大地会审字[2016]第010号”、“深大地专审字[2016]第012号”审计报告的其他应付款审计底稿仅编制了其他应付款的审定表和其他应付款账龄分析表,但未对其他应付款余额实施函证程序或者其他替代程序,也未说明不实施函证的理由;审计报告的审计底稿中仅编制了货币资金的审定表,获取了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银行对账单,但未对银行存款余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实施函证的理由。

  大地所出具的“深大地会审字[2016]第010号”、“深大地专审字[2016]第011号”、“深大地专审字[2016]第012号”、“深大地专审字(2016)第014号”和“深大地专审字[2017]第008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程杏莲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底稿》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执行审计业务,负有审计责任。程杏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7年1月24日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证明。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7年1月24日修订)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的规定,我委决定对程杏莲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程杏莲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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