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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卢进强)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5-21 01:49:02   浏览次数: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卢进强)

信息来源:市财委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8-04-20

  深财书〔2018〕56号

当事人:卢进强

地  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要求,我委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市湘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湘信所)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湘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对“深圳蚁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深湘信所审字[2017]第45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存在下列问题:

  1.在已归档的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报告后附财务报表未见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

  2.已归档的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初步业务活动、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底稿,也未确定重要性的程度,且业务约定书的盖章或签字不全。

  3.已归档的审计工作底稿中,所有科目的审定表均无编制人员及复核人员的签字。

  4.已归档的审计工作底稿中,所有会计科目无相关明细表及检测情况表,未见其实施相关审计程序的痕迹,且审计底稿无相关人员复核的记录。

  湘信所于2017年6月6日出具的“深湘信所审字[2017]第45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卢进强作为该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与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执行审计业务,负有审计责任。卢进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证明。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的规定,我委决定对卢进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卢进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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