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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地所)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5-21 01:49:58   浏览次数: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地所)

信息来源:市财委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8-04-20

深财书〔2018〕67号

当事人:深圳大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南路中深花园B座1813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要求,我委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大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地所)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大地所审计报告编号混乱。

  2016年,大地所受托对深圳翠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香港艾邦顿时装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香港时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汕头市甜甜乐糖果食品有限公司、香港时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一共出具了5份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编号分别为:“深大地会审字[2016]第010号”、“深大地专审字[2016]第011号”、“深大地专审字[2016]第012号”、“深大地专审字(2016)第014号”、“深大地专审字(2016)第088号”;2017年一共出具2份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编号分别为“深大地专审字(2017)第007号”、“深大地专审字(2017)第008号”。上述审计报告编号不连续,编制混乱。

  (二)大地所审计报告没有签章。

  大地所出具的“深大地专审字[2017]第008号”、“深大地会审字[2016]第010号”、“深大地专审字[2016]第011号”、“深大地专审字[2016]第012号”、“深大地专审字(2016)第014号”审计报告缺少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以及缺少会计师事务所的盖章。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7年1月24日修订)第五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应当由负责审核的合伙人和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共同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证明。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7年1月24日修正版)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规定,我委决定对大地所处以二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大地所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委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我委监督检查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大地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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