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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正所)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5-21 02:01:40   浏览次数: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正所)

信息来源:市财委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8-04-20

  深财书〔2018〕63号

当事人:深圳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佳和华强大厦A座2111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要求,我委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正所)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公正所下列审计项目底稿中未见声明书。

  “深公正会审字[2017]第009号”、“深公正会审字[2017]第010号”、“深公正审字[2016]第056号”、“深公正审字[2017]第072号”、“深公正审字[2016]第073号”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中均未见管理层声明书。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的规定。

  (二)公正所对大额存款未实施银行询证。

  对深圳昊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公正审字[2017]第072号”审计报告的工作底稿中,大额银行存款373.29万元未见公正所发给银行的询证函,银行对账单未经银行盖章确认。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公正所对大额往来款未实施银行询证。

  “深公正会审字[2017]第009号”、 “深公正会审字[2017]第010号”、“深公正审字[2016]第056号”、“深公正审字[2017]第072号”和“深公正审字[2016]第073号”对“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的大额往来款未见公正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实施银行询证或其他替代测试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公正所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存货盘点。

  “深公正会审字[2017]第010号”和“深公正审字[2016]第056号”审计报告的工作底稿未见公正所存货盘点表及存货监盘抽查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 ——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公正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深公正会审字[2017]第009号”、“深公正会审字[2017]第010号”、“深公正审字[2016]第056号”、“深公正审字[2017]第072号”和“深公正审字[2016]第073号”审计报告中没有勤勉尽责,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审计业务,负有审计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7年1月24日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和第六十三条“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证明。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7年1月24日修订)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的规定,我委决定对公正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公正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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