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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施廷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5-21 02:02:29   浏览次数: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施廷云)

信息来源:市财委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8-04-20

  深财书〔2018〕55号

当事人:施廷云

地  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要求,我委派出检查组对深圳鹏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鹏飞所)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及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鹏飞所出具的“深鹏飞内审报字[2017]第122号”审计报告存在下列问题:

  鹏飞所受托对“深圳市上禾林大药房有限公司南山妇幼店”2016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17年5月11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为陈海鸥和施廷云,审计报告后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列示货币资金31,094.50元,其他应收款35,668.00元,存货361,790.24元,固定资产36,843.33元,应付账款124,745.76元,实收资本1,105,397.00元,未分配利润-764,746.69元。利润表列示营业收入2,613,536.00元,营业成本1,417,793.20元,销售费用124,323.55元,管理费用1,836,165.94元,2016年度营业利润亏损764,746.69元。

  1.审计工作底稿中未编制上述会计科目的审定表、明细表、审计程序表;底稿中取得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显示被审计企业于2016年5月3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梅林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鹏飞所在未对银行存款执行函证或其他替代审计程序的情况下,对报表货币资金的金额进行了确认。

  2.存货的盘点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中的盘点表未见相关盘点人、监盘人签字,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而没有实施,只是通过倒推资产负债表日以确认存货的金额。

  3.对往来款未实施函证或其他替代程序,对报表往来款的金额进行了确认。

  4.审计报告附注显示: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的折旧年限为5年,年折旧率为18%,固定资产原值为418,424.00元,累计折旧为381,580.67元,期末固定资产净值36,843.33元。该企业当年折旧金额占原值的91.19%,鹏飞所未对折旧计提进行测算的情况下,对报表固定资产的金额进行了确认。

  5.鹏飞所对实收资本未执行任何审计程序,对报表实收资本的金额进行了确认。

  6.被审计企业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613,536.00元,而鹏飞所审定报表中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科目没有余额或发生额。

  鹏飞所出具的“深鹏飞内审报字[2017]第122号”审计报告,施廷云作为该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没有勤勉尽责,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九条等规定执行审计业务,负有审计责任。施廷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证明。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三个月到十二个月”的规定,我委决定对施廷云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施廷云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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